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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個人提供建筑工程服務,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還是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回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1996〕127號)第三條規定:“承包建筑安裝業各項工程作業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應區別不同情況計征個人所得稅:經營成果歸承包人個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協議)規定,將一部分經營成果留歸承包人個人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征稅;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從事建筑安裝業的個體工商戶和未領取營業執照承攬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建筑安裝隊和個人,以及建筑安裝企業實行個人承包后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經濟性質的,其從事建筑安裝業取得的收入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從事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其他人員取得的所得,分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br/>
因此,個人提供建筑工程服務,應按照上述文件規定確認在個人所得稅上適用何種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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