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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日常工作中,經常會收到原始憑證復印件進行入賬處理,那么以下情況取得原始憑證復印件是否允許稅前扣除呢?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情形一
A、B公司共同向C公司購買技術服務,C公司向A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00萬元,A公司提供上述發票復印件給B公司入賬,B公司是否可以僅就上述發票復印件入賬呢?
答:上述發票復印件,不能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與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企業以發票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情形二
A、B公司租賃辦公樓時,未安裝獨立電表,采用分攤方式分攤電費,應當取得哪些材料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呢?
答:企業租用(包括企業作為單一承租方租用)辦公、生產用房等資產發生的水、電、燃氣、冷氣、暖氣、通訊線路、有線電視、網絡等費用,出租方作為應稅項目開具發票的,企業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出租方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出租方開具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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